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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宗 被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 8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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