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若雯
原 告 王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邱政勳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江意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
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
本
件訴訟程序。而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
閱卷宗
查
核屬實,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