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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原   告 王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邱政勳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而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 核屬實,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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