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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福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9,83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98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72萬7,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 元,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 萬9,875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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