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王彥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福参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9,83
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7,980 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72萬7,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 元,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 萬9,875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