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石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孟欽
被 告 吉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3 年10
月5 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 紙附
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