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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合約書第9 條第5 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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