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穎寰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合約書第9 條第5 項約定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