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君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
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