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
兩造間之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
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兩造簽訂之
上開契約條款第8 條
可稽(本院卷第56頁)。核
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