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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 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條款第8 條可稽(本院卷第56頁)。核 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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