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勝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家宇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給付貨款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有店櫃契約書第9 條第5 款
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本院起訴,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