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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追加被告  吳美萱       吳黃鴛鴦       蘇晉賢       詹青芸       林敬生       周敬墩       三島一夫       吳健       龍麒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吳茂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淑清       陳麗秋       郭志全       吳炳煌       宏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追加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具狀為訴之追 加被告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追加被告吳美萱、吳黃鴛鴦、蘇晉賢、詹青芸、林敬生 、周敬墩、三島一夫、吳健、龍麒麟有限公司、吳茂、林淑清、 陳麗秋、郭志全、吳炳煌、宏葳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事件,主張被告美 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履行契約、強制執行聲請支付 命令、行使權利、侵權、違約、違反強執、民法、刑法、公 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營業秘密法、行使權利等事項。 具狀以民事(23)建議狀(本院卷二第110、111頁)追加 被告吳美萱、吳黃鴛鴦、蘇晉賢、詹青芸、林敬生、周敬墩 、三島一夫、吳健、龍麒麟有限公司、吳茂、林淑清、陳麗 秋、郭志全、吳炳煌、宏葳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此部分追加被告部分原告並未具體說明追加之依據為何 ,難認追加之訴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復查無其他情事變 更或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佐以原告亦未能證明其所 為訴訟追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事由 。是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提起追加之訴之要件不合,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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