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世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芷芸
訴訟代理人 范菊禎
陳芸蒨
律師
林宏都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惟
其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經核其追加後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
元,尚欠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