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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世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芸 訴訟代理人 范菊禎       陳芸蒨律師       林宏都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惟 其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經核其追加後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 元,尚欠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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