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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惠薪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忠祺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簽立之短期設櫃契約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移 送該管法院。 三、爰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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