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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徐琦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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