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徐琦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