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 告 金時代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仁明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
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
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
經查:
(一)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在案,依
前揭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等情,有支
付命令聲請書、送達證書、支付命令異議狀在卷
可按。
(二)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61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並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以
103 年度補字第1129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前揭裁定
書在卷
可稽。
(三)
惟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3 年11月7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證,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
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顯見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