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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及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及股東關係不 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公   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   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   關係均不存在,應以被告公司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   代表被告公司為訴訟,惟原告以被告公司之董事長為法定代   理人,其程式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   定補正。並提出被告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所列法定代理人即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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