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游輝倫
被 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
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