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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開通網路帳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游輝倫 被   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 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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