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高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盟紡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柒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
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