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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高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盟紡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柒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 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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