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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昶文 被   告 譁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 書(第8 條規定)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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