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昶文
被 告 譁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
兩造間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之
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
書(第8 條規定)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