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後並未繳納裁判
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