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好消息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雄 被   告 王義雄       王義道       王義田       王高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所有 權之標的即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 號地下層,前經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委託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交易 價值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1 年助執字第1313—1381號卷宗審 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 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