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好消息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慶雄
被 告 王義雄
王義道
王義田
王高錦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所有
權之標的即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 號地下層,前經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委託高源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交易
價值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1 年助執字第1313—1381號卷宗審
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
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