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鎮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嬌伊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零玖佰陸拾陸元,
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