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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鎮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嬌伊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零玖佰陸拾陸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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