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安 被   告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判決結果,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該案二審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