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郭素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
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