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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郭素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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