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郭素環
被
上訴人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玉成派出所,並於104 年3 月26日經上訴人領取,有送達證
書及前開玉成派出所傳真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