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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素環 被上訴人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玉成派出所,並於104 年3 月26日經上訴人領取,有送達證 書及前開玉成派出所傳真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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