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 告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培杰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萱
被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所簽訂「Axxonsoft 軟體產品認可合作代
理合作協
議書」第12條「法律效力3.」,業已約定就本件契約所生之
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前揭
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