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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宜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楊堯泓律師 被   告 全台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堂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佩君 被   告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是否應向日本原廠詢問系爭規格生產及組裝之可行與否?及 其進口價格為何?及本件系爭規格是否已達於可解除契約之 程度?原告就其機台要求抗拉力品質為何?及原廠產品及原 告機台有無抗拉力之容許值?及本件是否為給付不能?另原 告另行組裝使用之鏈條規格、抗拉力及價格為何,是否能一 併說明? 三、又就解除契約部分數量之商品及規格,被告是否須與原告確 認並清點? 四、又本件倘未達欠缺保證品質瑕疵或被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 形,縱認有瑕疵,則原告解除契約之期間是否已逾民法第36 5條之規定,亦請特定其發現及請求之時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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