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宜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楊堯泓律師
被 告 全台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堂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佩君
被 告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是否應向日本原廠詢問
系爭規格生產及組裝之可行
與否?及
其進口價格為何?及本件系爭規格是否已達於可
解除契約之
程度?原告就其機台要求抗拉力品質為何?及原廠產品及原
告機台有無抗拉力之容許值?及本件是否為給付不能?另原
告另行組裝使用之鏈條規格、抗拉力及價格為何,是否能一
併說明?
三、又就解除契約部分數量之商品及規格,被告是否須與原告確
認並清點?
四、又本件倘未達欠缺保證品質瑕疵或被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
形,縱認有瑕疵,則原告解除契約之
期間是否已逾
民法第36
5條之規定,亦請特定其發現及請求之時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