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周俊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茂德電機股
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
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
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
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
抗字第490 號裁定
參照)。
查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