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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茂德電機股 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 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 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 抗字第490 號裁定參照)。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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