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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林長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杏林春欣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萬元【計算式:海聖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 萬5,000 股×10元(該公司股票於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時之每股面值)=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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