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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邱悅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益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及陳俊凱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貳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1,51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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