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邱悅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益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及陳俊凱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貳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1,51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