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秋圳
訴訟代理人 王信璋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承亨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佩君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8年8 月間向被告採購型號:H000000-0S-410
0mh 鋰聚合物電池(下稱
系爭電池),用以製造產品型號
:22-137電源轉換器商品(下稱系爭電源轉換器) 後,出
售給美國客戶Radio Shack and Ignition L .P .(以下
稱Radio Shack )。
(二)訴外人美國籍
消費者Jacob Castillo在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向Radio Shack 購買系爭電源轉換器後,於101 年6 月27
使用時,因系爭電池起火發生爆炸而受傷,經向Radio Sh
ack 起訴
求償,Radio Shack 將
兩造列為第三方被告,
嗣
Radio Shack 與Jacob Castillo以美金35萬元達成和解,
Radio Shack 於交付美金35萬和解金後,轉向原告求償,
原告因而支付Radio Shack 美金35萬元。
(三)被告出售予原告之系爭電池設置有保護板,該保護板在系
爭電池有過充電、過放電、過電流、短路
等情形,都應該
發揮其保護功能,以防止火災發生,
詎Jacob Castillo所
購買由原告使用向被告買受系爭電池所製成之系爭電源轉
換器,竟自系爭電池處起火,
足徵系爭電池所設置之保護
板具有瑕疵而未發生保護功能,並致原告因而支出美金35
萬元受有損害。
爰依
不完全給付及
瑕疵擔保之
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美金35萬元之損害等語。
(四)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系爭電池交付予原告時存有瑕疵,原告
將系爭電池加工組合成系爭電源轉換器後才出售予Radio Sh
ack ,是否於製作過程或其他材料之瑕疵,導致起火,不得
而知,又美國籍消費者Jacob Castillo於使用系爭電源轉換
器時,是否有為正常使用,亦不明瞭,原告在未為舉證之情
況下,即片面、主觀指摘被告所出售之系爭電池保護板未發
揮功能,具有瑕疵,因而引起火災,導致美國籍消費者Jaco
b Castillo受傷,即嫌率斷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
原告
之訴駁回。併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原告主張
上開向被告採購系爭電池,組裝為系爭電源轉換器
後,出售予Radio Shack,Radio Shack再販售給Jacob Cast
illo,Jacob Castillo於使用電源轉換器時,引發火災而受
傷,起火點在系爭電池處,由Radio Shack 賠付Jacob Cast
illo美金35萬元後,原告再賠付Radio Shack 美金35萬元,
而系爭電池具有保護板之裝置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Jacob
Castillo受傷照片、Radio Shack將原告列為第三方被告之
起訴狀(含中譯本)、Jacob Castillo與Radio Shack 和解
書(含中譯本)、Radio Shack 要求被告負擔和解金35萬美
金之信函、西元2013年11月9 日電子郵件、Jacob Castillo
提供之產品照片、RadioShack於西元2013年3 月18日發給被
告之律師函(含中譯本)、原告作業流程圖、Jacob Castil
lo初步揭露狀(含中譯本)、Radio Shack 西元2014年1 月
16日信件及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53頁、第85至86頁、
第105 至106 頁、第121 至133 頁、第167 頁、168 至186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之發生,其原因為系爭電池之保護板未發
生功能之瑕疵所致,並提出英文電子郵件、英文律師函及其
中譯(見本院卷第39、52至53頁、第83頁、第85至86頁)為
證,
惟為被告否認之,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
本件兩造之主
要爭點,係在於系爭火災之發生,是否因系爭電池之瑕疵所
致?茲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債務人負有依債務
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
付,為瑕疵之給付,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給付,當由其負證
明之責,雖
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
,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
債權
人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
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意
旨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據兩造買賣系爭電池契約,
所交付原告之系爭電池內所裝置之保護板具有瑕疵,未依債
之本質為給付,為不完全給付,應負
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
責任及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
揆諸上開說明,當應就系爭電池
內裝設之保護板具有瑕疵乙節,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固然提出前開證據主張系爭電池具有瑕疵
云云,然查:
依據原告所提電子郵件為署名Randy Long者所書立,寄予原
告公司人員沈郁涵,內容雖載有Jacob Castillo、Radio
Shack及被告三方代表之工程師上個月已經在奧克拉荷馬州
的實驗室檢查過系爭電源轉換器,三位工程師均同意爆炸的
起點在電池等語(見本院卷第39、83頁);又依據原告所提
Radio Shack 之律師函,內容雖載有:有關人員檢查機器後
發現,電源轉換器裡面最明顯的熱區是在其底部,而此處正
好是裝電池的所在。在這部實際案發機組裡,電池已完全燃
燒,只剩下小量錫箔還殘留在燒毀的機組裡。這顯示電池是
在著火過程中整個燒光。雖然電源轉換器的其他部分也有火
燒痕跡,但毀損狀況是,離電池愈遠,毀損程度愈小。所有
證據一致顯示,火勢是源於鋰聚合物電池的內部等語(見本
院卷第53、85、86頁),然依據上開文書內容,僅足以說明
系爭火災之起火點位置在系爭電池處,然起火之原因為何,
則無從究明;換言之,並無積極之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關於
起火原因為系爭電池內所裝置之保護板「具有瑕疵未發揮功
能」所致,蓋電池是否起火,以及係因何原因造成電池起火
,仍有多種可能性,而起火原因顯為極專業之判斷,原告就
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並未提出積極之舉證,例如鑑定報告
或其他專業判斷意見以資證明,僅以起火點在系爭電池處,
而系爭電池內具有可防止電池燃燒之保護板,即率以臆測係
因系爭電池內所裝置之保護板具有瑕疵致引發火災云云,殊
難採信。
六、綜上,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電池具有瑕疵而招致本件火災,
揆之上開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原告主張被告為瑕疵給付之
事實自
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不完全給付及物之瑕疵擔保
等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
要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附麗,
爰一併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
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