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建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揚忠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
被 告 鄭揚輝
兼訴訟代理
人 鄭鍾素花
被 告 鄭志明
鄭陳金蓮
鄭黃玉英
鄭克勲
鄭克凌
鄭寶玉
鄭麗鳳
鄭張碧雲
鄭秀蓮
鄭存誠
鄭聖勇
鄭聖南
鄭淑慧
鄭永福
鄭華全
鄭華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確明被
繼承人鄭正沐、鄭
正聰、鄭正章、鄭正臨、鄭正義之
繼承人存歿情狀,確明
當事人
適格問題,如認有撤回或追加之必要,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速提
出書狀
正本(如是追加,請併載明起訴原因、事實),及與
被告
人數相符之
繕本,俾符程序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