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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   告 林邱毅即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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