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 告 林邱毅即林邱城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