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玖萬 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