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玖萬
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
裁判費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