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永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三權
訴訟代理人 林翊
臻律師
劉祥墩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傑萱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零叁拾叁元(依上訴人起訴日即103 年4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折算,計算式:美
金247,621.09元×30.252=7,491,0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前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