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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荃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樹 上 訴 人 蔡美玉       吳昇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上訴人上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 陸拾壹元,惟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陸拾伍萬 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零 壹元,扣除上訴人前繳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尚應補繳壹仟零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附件: 計算式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 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命之給付,其中第三項命給付違約金部分, 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而第一項命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及 第二項命給付電費金額合計應為265萬9,413元(0000000+72031= 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萬9,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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