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荃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大樹
上 訴 人 蔡美玉
吳昇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上訴人上訴時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
陸拾壹元,
惟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陸拾伍萬
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零
壹元,扣除上訴人前繳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尚應補繳壹仟零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附件:
計算式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
主
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命之給付,其中第三項命給付
違約金部分,
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而第一項命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及
第二項命給付電費金額合計應為265萬9,413元(0000000+72031=
0000000)。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萬9,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