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溢工業有限公司、蔡美玉、吳昇峯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
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