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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溢工業有限公司、蔡美玉、吳昇峯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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