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蒲淑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南榮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元瑞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智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貳
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
裁判費新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零
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