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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南榮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元瑞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智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貳 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零 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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