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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同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同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 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 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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