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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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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Genesis Creations,Co.,Ltd.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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