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文志
被 告 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枝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各1份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