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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志 被   告 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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