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常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旭隆
原 告 陳呂阿尾
陳瑞朋
陳清琪
陳玉娥
陳貞樺
陳麗雲
陳麗珠
陳美君
張誌強
黃麗芬
林文中
邱蔡翠薇
邱奕維
朱純慧
謝秀雲
張邱環
陳俊瑋
嚴文輝
嚴明瑜
嚴明琛
八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原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原 告 楊弘志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弘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被 告 王蕙娥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第一頁,應更正補附如附表一第一
頁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