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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常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隆 原   告 陳呂阿尾       陳瑞朋       陳清琪       陳玉娥       陳貞樺       陳麗雲       陳麗珠       陳美君       張誌強       黃麗芬       林文中       邱蔡翠薇       邱奕維       朱純慧       謝秀雲       張邱環       陳俊瑋       嚴文輝       嚴明瑜       嚴明琛       八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原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原   告 楊弘志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弘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王蕙娥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第一頁,應更正補附如附表一第一 頁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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