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堯卿
原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惠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497 元,
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
5 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萬71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
補繳裁判費4 萬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