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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立功化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卿 原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497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 5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萬71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 補繳裁判費4 萬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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