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利
被
上訴 人 陳世根
即 原 告 樓之1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