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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被 上訴 人 陳世根 即 原 告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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