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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范嘉祥及林修民間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欠缺抗告人之公司章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且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 部網站公司登記資料之記載歧異。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提出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 代理人黃伯權具有合法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及補正抗告狀抗告 人蓋章暨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 ,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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