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伯權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范嘉祥及林修民間確認
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所提之
抗告狀欠缺抗告人之公司章
暨其
法定
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且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
部網站公司登記資料之記載歧異。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提出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
代理人黃伯權具有合法
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及補正抗告狀抗告
人蓋章暨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
,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