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旭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辰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利瓊即中國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益
德工藝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拾萬陸
仟壹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皆
同)704 萬7,200 元(以被上訴人104 年5 月19日變更為美
金請求當日之匯率1 :30.640,換算本院判命給付之美金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