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旭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辰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利瓊即中國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益 德工藝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拾萬陸 仟壹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皆 同)704 萬7,200 元(以被上訴人104 年5 月19日變更為美 金請求當日之匯率1 :30.640,換算本院判命給付之美金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