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康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 萬4,700 元
,應徵
裁判費42萬5,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