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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 萬4,700 元 ,應徵裁判費42萬5,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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