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寬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錦清
代 理 人 李惠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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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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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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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2,095元 │TT0000000 │102年9月27日 │
│ │司 葉泉發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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