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張聖彬
代 理 人 陳世英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