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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蔡政修 代 理 人 蔡楊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5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永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0000000 │增資股(│3 │300,000 │ │ │1 │ │ │100,000 │ │ │ │ │ │ │ │股) │ │ │ │ ├─┼───────────────┼──────────────┼────┼───┼────┼───┤ │00│永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000000 │增資股(│3 │ 30,000 │ │ │2 │ │ │10,000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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