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蔡政修
代 理 人 蔡楊素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亦經本院
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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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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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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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0000000 │增資股(│3 │300,000 │ │
│1 │ │ │100,000 │ │ │ │
│ │ │ │股) │ │ │ │
├─┼───────────────┼──────────────┼────┼───┼────┼───┤
│00│永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000000 │增資股(│3 │ 30,000 │ │
│2 │ │ │10,000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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