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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玉環 代 理 人 李淑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54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鋐鐽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6,230元 │AG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2 │鋐鐽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70,000元 │AG0000000 │103年1月3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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