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永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慶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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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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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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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郁企業社 蔡美琴│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8,600元 │ CC0000000│102年12月17日 │
│ │ │有限公司士林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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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丰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13,393元 │ SZ0000000│102年12月5日 │
│ │司 陳盈吟 │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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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沅立彩色製版印刷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26,500元 │ SZ0000000│102年12月18日 │
│ │份有限公司 張永賢│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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